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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essay代写_高分essay写作指导

发布时间: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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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法律法规下,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一级法院有约束力。这个原理就是著名的“随之先例”,意思是立于先前决定的案件。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法院必然会跟进先前的裁决,特别是由高等法院提出的决定。决定。

也可以表示,现在的司法先例已经被以这样一种方式裁决了,它将更便于法官解释法律并且停留在先前的案例是,而现在我们能够根据时间的需求给法官公平公正的判断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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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所有的决定能够创造一个有说服力的先例,说服力的程度取决于法院的在法律层次结构的交替。例如,来自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却不结合委员会的前例不是英国法院的正常层次的一部分(因为该委员会是由9个最高级法官,常任上诉法官(或上议院))。其他的有说服力的先例来源包括外国国家法院的决定。

在英国法律中,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法官也通过司法宣布来制定法律。根据英国法律制度,上级法院的裁决被认为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这项原则著名地称为“凝视决策”,意味着坚持先前已决定的案件。该原则的重要性在于,法院必须服从先前判决的案件,特别是如果判决是由上级法院做出的。例如,上诉法院必须遵循英国最高法院(以前是上议院)的裁决。

也可以说,如今的司法判例已经以这样一种方式确立:法官将更容易解释法律,并走在判例的道路上,这条道路现在已经足够灵活,可以给法官提供余地。根据时间的要求做出公正公正的判断。

所有判决至少都具有说服力的先例,说服力的程度取决于法院在法律等级中的位置。例如,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该委员会不是英国正常法院体系的一部分(因为该委员会由多达9名最高级的法官组成,普通上诉法院上议院(或法律上议院))。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先例的来源包括外国法院,例如(Eliason诉Henshaw案)中的判决。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在(伦敦中央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High Trees House Ltd.)和Pinnel案中,Obiter判决已成为法律。

说服力的先例不具有约束力的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是在类似情况下的先例学说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此限制不适用于有说服力的先例。

第二个是有大量有说服力的先例,要遵循这些先例是不切实际的。

第三个是说服力的先例经常不被视为每个比率的决定因素,即使是这样,通常也不会考虑。因此,存在更大的风险,使他们被视为生病,因此可能是错误的法律。

仅法律要点具有约束力。例如,在(Qualcast诉Haynes)一案中,裁定未能提供使用防护服指示的雇主事实上是疏忽的“先例”是事实问题,因此不具有约束力。

先例有两种主要理论。首先是宣告性理论,它说普通法并没有改变-在每种情况下,普通法只是被重述而未被添加-法官是根据过去的决定来宣布法律。

现实的理论是,它们确实做到了-所有原则最初都必须来自某个地方,而旧原则的抽象就是创造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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